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论我国的税权划分 (一)中央与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分工不同 众所周知,现代国家政府具有稳定、分配、配置的职能
根据公共财政的原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实现收入公平分配涉及国家利益、受益范围普遍,其涉及的事权和财政收支权限应主要划归中央政府;配置资源、区域范围受益显著的事权和财政收支权限应主要划归地方
假如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会产生跨地区外部效应和规模经济效应,应由尽可能低的一级政府负责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并充分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只有地方各级政府都无法实现这个目标时,该项职能才由中央政府承担,这样的职能分工适合中央政府有能力把握全局和地方政府有条件因地制宜的要求
事权的划分必定伴随着财权的划分,它要求各级政府应有与各自事权相对应的财权和财力,从而必定引起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纵向划分
(二)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不同 根据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受益范围,其可作出层次上的划分:全国性公共产品和地区性公共产品,根据经济效率原则,不同层次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不同级别的政府提供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相对而言,地方政府较接近当地人民,在对地方性公共产品需求的了解上远甚于中央,假如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一个相同的公共产品提供水平,那么不同地区的人们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差异将被忽视,这必将导致效率损失
图 1 说明了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的效率损失
图中横轴代表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纵轴代表政府因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而向当地居民收取的价格(即税收 T)
假设只有两个地区,地区一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为 D1,地区二的需求曲线为 D2 假如公共产品的提供成本平均分担,则税负为 T1
地区一居民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量为 Q1,地区二居民则认为公共产品的最佳提供量为 Q2,而中央政府却统一提供 Q3 的量
这样,对地区一而言,公共产品显然提供不足,效用未达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