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清华大学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清人发〔2009〕52号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1号)和《清华大学项目研究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清校发〔2008〕7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聘用清华大学(以下称本校)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应符合的条件1、属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范围;2、项目研究时限不低于两年;3、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证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支出。二、聘用的毕业生应符合的条件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本校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2、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3、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身体健康。三、聘用程序1、各单位根据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选聘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面向全校选聘的可在学校信息门户的“海报”栏目下公布,具体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决定。本校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有意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可主动与所在院系、相关院系以及导师联系,咨询选聘计划的情况。各单位采取面试、笔试等适当方式确定拟聘用毕业生名单。2、6月15日前,各单位和拟聘用毕业生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复印件,报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报科研院审核科研项目情况,报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情况。科研院和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后,由人才交流中心报学校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3、学校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人才交流中心汇总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聘用单位情况)》(见附件,一式三份),于6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委员会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四、管理办法1、学校与聘用的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的年限原则上为两年。2、聘用期间毕业生与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清华工作站签订人事档1案代理协议,毕业生档案由全国人才流动中心清华工作站管理。3、聘用期间毕业生的户口保留在学校,按现行办法管理。4、聘用毕业生的薪酬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福利补贴四个部分。5、聘用期结束时,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可按照程序落实北京市户口。6、聘用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社会保险、工龄等事项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1号)和《清华大学项目研究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清校发〔2008〕76号)的规定执行。人事处科研院就业指导中心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2、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聘用单位情况)2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3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聘用单位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婚否毕业学校专业学历培养方式毕业时间学制生源项目所在单位名称参与科研项目名称项目属性聘用起止时间申报事由申请人签字:年月日项目组意见项目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学校科研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学校就业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教育委员会意见(盖章)年月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盖章)年月日附件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复印件、已修全部课程成绩单复印件4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申请名额共计人,其中博士生人,硕士生人。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负责人申请名额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单位科研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学校意见(盖章)年月日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