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用清华大学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清人发〔2009〕52号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1号)和《清华大学项目研究人员劳动人事管理办法(试行)》(清校发〔2008〕76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聘用清华大学(以下称本校)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聘用毕业生参与研究的科研项目应符合的条件1、属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重大重点项目范围;2、项目研究时限不低于两年;3、项目经费除满足正常科研工作需要外,可以保证聘用人员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费补助支出
二、聘用的毕业生应符合的条件1、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含定向、委培)的本校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其中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应符合进京条件;2、热爱科研工作,具有从事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能力和素质;3、所学专业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身体健康
三、聘用程序1、各单位根据承担的重大科研项目的实际需要提出选聘计划,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面向全校选聘的可在学校信息门户的“海报”栏目下公布,具体方式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本校2009年应届博士和硕士毕业生有意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可主动与所在院系、相关院系以及导师联系,咨询选聘计划的情况
各单位采取面试、笔试等适当方式确定拟聘用毕业生名单
2、6月15日前,各单位和拟聘用毕业生填写《北京地区高校聘用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登记表(毕业生情况)》(见附件,一式三份)连同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面文件复印件,拟选聘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复印件,报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报科研院审核科研项目情况,报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毕业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