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根据X政〔2011〕**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逐步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服务方式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与1选择性服务相结合,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二、总体目标到“十二五”期末,力争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其中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在城市80%以上的街道建立养老服务中心,80%以上的社区建立社区养老服务站,80%的乡镇建立老年服务中心,80%的村建有老人综合服务设施。三、主要措施(一)建立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与老龄办合署办公,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承担。(二)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敬老院向区域性2养老服务中心转型。依托乡镇敬老院,加快建设集供、寄养、社区照料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及其它社会福利功能于一体的农村养老服务中心,乡镇敬老院改、扩建为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并经验收合格的,区财政每年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三)加快社区养老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社区托老所)建设,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在城镇建立功能完善的街道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或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开设居家养老呼叫服务网络等信息求助渠道,为居家养老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负责居家养老服务队伍管理,在辖区组织义工队伍,开展义工服务。争取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3设和旧城改造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城区社区布点规划,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按照国家标准,1万人以下的社区不低于600平方米,1万人至3万人的社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逐步补建,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进社区。力争到2015年,辖区内80%社区基本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80%以上的农村社区分别建立具有养老服务功能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具有文化活动、老年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设施。(四)积极实施为困难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推行城镇社区实施政府为困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购买4服务。(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经费长效保障机制。区财政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和日常运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及为困难老人购买服务予以保障。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城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民政、老龄部门根据服务老年人人数、服务质量及工作绩效等内容进行考评,考评验收合格的,区财政给予经费补助,所在街道应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运行经费补助。(六)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队伍。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养老服务机构招(聘)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等就5业扶持政策。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职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区民政老龄部门组织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必要的培训和考核鉴定。(七)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力度。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30张(含)以上的城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含日间照料中心),取得《社会养老机构批准设置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验收合格的,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1000元一次性财政补助,城区30张床位以下民办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