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修订实施教师法办法施行广西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自1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禁止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对上述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4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关爱学生”也在新修订后的《办法》中得到了重要体现。《办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八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同意,教师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强制其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第九条教师应当依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校产不受损害。第十条教师应当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关爱学生,恪守职业道德。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是:(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二)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三)有教育教学能力;(四)能够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师资格的认定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进行管理。经认定合格的教师,由认定部门发给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第十三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开设特殊专业的学校,可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自行聘请兼职专业课教师。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把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教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养培训教师。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各级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