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修订实施教师法办法施行广西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自1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禁止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及津贴、补贴,对上述行为,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
《办法》在提高教师待遇方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维护了教师权益,明确规定以下4类人员将被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教师从事非教育教学活动的;克扣、挪用、拖欠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的;强制教师捐资以及其他侵犯教师合法收入行为的;侮辱、殴打教师的
“关爱学生”也在新修订后的《办法》中得到了重要体现
《办法》明确规定,教师如果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