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80811【发布文号】齐政发[1987]56 号【发布日期】1987-08-27【生效日期】1987-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齐齐哈尔市城区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1987 年 8 月 27 日齐政发〔1987〕5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交易管理,活跃房产交易市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内经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并发给房产执照的 公、私房产和产权归属清楚的无证房产的交易。 第三条 第三条 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对房产交易管理的职能,凡进行房产 交易的单位及个人均须接受其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房产买卖 第四条 第四条 凡买卖城区内的公产(含市房地部门直属房产和单位自管房产)、私产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不准私 下擅自买卖。 第五条 第五条 单位买卖房产,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单位以个人名义买卖房产。 第六条 第六条 房产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房屋产权归属清楚。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2、经政府批准拟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有证房产发生交易,必须先进行产籍方面的变 更,然后办理交易手续。 3 、产权人如在房产发生交易前或交易中死亡,须在履行合法继承手续后进行交易。 第七条 第七条 房产买卖的办理程序。 1“”“”、卖房人持 房产执照 (无 房产执照 的房屋,卖房人应持产权归属证明)及户口簿;买房“”人持所在单位的买房介绍信和身份证,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 房屋买卖申请书 ,“”“”经审批成交后履行产权过户手续,换发新的 房产执照 。无 房产执照 的房产,履行买卖手“” 续后,发给 房产买卖契约书 ,由买方存执。 2、单位买卖房产,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买、卖房产的申请报“” 告,绘制房屋平面位置图,填写 房屋买卖申请书 ,经审批后履行手续。 3、个人买卖房屋,由双方当事人出面办理。如本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出面时,可委托有合法 资格的代理人代办。 4 、买卖双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的规定,签订房产买卖合同。 5“”、享受补贴或优惠价购买、建造的房屋,必须在 房产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