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学技术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等问题的通知鄂科技发计[2011]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建立研究开发项目鉴定专家库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
1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科技局,下同)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书
企业认为有必要鉴定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向所在地科技局申请进行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三、各地科技局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鉴定,并在收到企业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意见书或作出不予鉴定的意见
四、企业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时,应提供如下材料:1、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2、湖北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3、其他关于项目技术创新活动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应事先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对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进行决议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列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的证明文件或科技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可作为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重要证明材料
六、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研究开发费用核算体系,根据自2行编制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设立专项明细账,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