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上市公司重整制度设计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建立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中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表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账面价值,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破产程序不确定、司法介入未必奏效、清算费用居高不下的情况下,重整是值得提倡的路径选择
而且,对上市公司而言,重整还具有保护股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优点
上市公司重整概述 1、重整的界定及制度沿革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加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担忧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别法律程序,本质上属于破产预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破产法与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与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性,其基本特征有重整启动的私权化、重整对象的特定化、重整原因的宽松化、重整程序的优位化、参加主体的广泛化、目标的多元化等
重整制度产生于十九世纪末和二十世纪初,并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进展
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诞生和进展,有其深刻的经济背景、制度背景和理论背景
就公司重整的立法体例而言,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历史以及文化的差异,主要呈现出三种体例:① 将公司重整制度规定2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在公司法中,以英国、中国台湾为代表;② 将公司重整制度规定在破产法中,以美国、德国、法国为代表;③ 单独制定公司重整法,以日本、加拿大和芬兰为代表
尽管中国在、、中有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以及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等与重整有关的规定,但法律意义上的公司重整制度并没有建立
正在修订的(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中规定了重整制度,但由于其适用对象涵盖一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