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工考[2010]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有关单位:为确保2010年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顺利进行,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需要,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原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人工考[2002]1号)、《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考核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2003]92号)规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范围(一)考核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和根据人员聘用制正式聘用的在职工勤技能人员
(二)2010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二级(技师)考核在药工等工种(详见附件1)中进行,其它工种以后逐步开展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列入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范围
(四)工勤技能岗位一级(高级技师)考评另行发文安排
二、报名资格条件(一)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思想政治表现和生产工作成绩两项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申报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考核
(二)获得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的技术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参加升级考核
1.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三级(高级工)考核
2.2005年9月30日前通过工勤技能岗位五级(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在本工种本等级工作满5年以上的,可申报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考核
(三)2010年9月底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