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关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开户有关事项 及其数据接口的通知 各开户代理机构: 根据中国结算《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开立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有关规定,为配合开户代理机构做好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开立深圳市场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准备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业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合伙企业开户有关事项及其实时开户数据接口通知如下: 一、 合伙企业开户日期 2009年 12 月 21 日起,本公司和开户代理机构接受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开户。 二、 合伙企业开户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指引》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开户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国家其他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四)全体合伙人或投资者名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五)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须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须加盖企业公章);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为— 2 — 准,有多名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由其中一名在授权书上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在授权书上签字; (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七)《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三、 合伙企业账户业务收费标准 合伙企业账户业务收费标准与法人投资者的相同。 四、 代理机构办理方式 开户代办点审核合伙企业开户申请材料合格后,经办人和复核人须在《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开户专用章,注明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再根据受理时间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2010 年 1 月 22 日前,开户代办点须将合伙企业开户申请材料邮寄至本公司办理。邮件接收人: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账户管理部;邮寄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 号中信大厦18 楼;邮政编码:518031。 本公司收到邮寄的开户申请材料后,审核合格的,T+2 日内办理开户,开户当日将开户确认单传真给开户代办点。开户代办点收到开户确认单后打 印证券账户卡 ,交 付 投资者。对 于 不合格的申请材料,本公司T+2 日前邮寄退 回 相关 开户代理机构。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