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本院离退休职工就医检查治疗费用实行减免的规定 各科室: 离退休职工是我院的宝贵财富,他们在建院60年来的各个历史时期,为我院的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在新的历史时期,他们在我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是既是医院的重要职责,也是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美德的具体体现,更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为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离退休职工就医问题,根据我院实际,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对本院离退休职工就医的检查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院离退休职工在本院门诊就医的所有检查费用按50%收取,在其他医院就医费用按医保程序办理。 二、本院离退休职工在本院住院治疗的,其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三大项费用,除医保报销以外,个人自理部分医院给予50%补贴。可凭 出院结 算 单 和一日 清 单 ,由 医保科审 核 ,分管院长 签 字 后 报院长审 批 ,然后 到 财务科报销。在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按医保程序办理。 三、本院离退休职工在门诊就医应 根据本人的病 情 由 医生 开 具处方,享 受 减免检查时,须 持本人身 份 证 和医保卡 ,检查科室对照 身 份证 照 片 给予减免,不 得 冒 名 顶 替 。 四 、本规定减免政 策 仅 限 于本院离退休职工享 受 ,不 得 转 让 他人使 用。接 受 检查者 与 离退休职工本人身 份 证 照 片 不 符 者 ,检查科室可提 出疑 问或 拒 绝 检查。 五 、本规定仅 适用于本院离退休职工在本院就医。 六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 1日 起 实施 。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就本院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一)本院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 1、本院职工(含在职和退休人员)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保险费个人承担2%,医院承担6% (留职停薪人员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否则不办理参保手续)。 2、医院为职工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医院承担。 3、老干、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医疗待遇按医保及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二)本院职工就医的管理 1、门诊医药费:一律由本人刷卡支付,医院不报销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