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皖国土资„2007‟127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业产业政策 (一)凡规划确定为禁止勘查或开采区的,不得设立新的矿业权;在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应按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规定的时限,届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凡规划确定为限制勘查或开采区的,除符合规划规定条件外,不得设立所限矿种新的矿业权;规划批准前已经设立的,在矿业权有效期届满时不予延续,并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凡不符合国家或省矿业产业政策的矿业权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按本条规定涉及关闭矿山企业的,均应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行为,严禁越权审批采矿权 2 (二)各类矿业权的申请资料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申报资料,降低申报的标准
严格矿业权审批程序,该会签会审的事项必须会签会审
所有矿业权管理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整理归档,纳入本部门档案统一管理,严防矿业权档案资料的损毁和丢失
(三)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规定的权限审批采矿权
对已经越权发证的,发证机关应立即自行纠正
本通知实施后,对越权发证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