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 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演讲人:董安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李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于宏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时 间:2005 年 3 月 31 日(周四)晚 18:30 地 点:中国人民大学贤进楼 501 会议室 【活动文字实录】 主持人:同学们,晚上好!首先感谢董老师能够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给我们作这次讲座。(掌声) 董老师是我们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和民商法两个专业的博士生导师,不仅有着渊博的民商法理论知识,而且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各位同学对董老师肯定都非常熟悉,所以我也就不做过多的介绍了。董老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下面我们欢迎董老师给我们作精彩的讲座。(掌声) 董安生:很高兴能够和在座的同学一起交流,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关联企业与关联交易的法律控制”。这个题目不是一个新的题目,很早以前就有学者提出来了,也有很多这方面的著述,但实际上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能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视。而且相当一部分研究还是局限于定性研究,大家研究什么是关联企业、什么是关联交易,而对法律控制规则缺少应有的探讨。我们可以说,在大陆法系中,这是一个极端重要的法律问题,对原有的法人制度、对公司法、对合同法、税法、反垄断法,都有重大影响。 我希望今天我讲的观点,能够成为研究生或博士生在研究这个问题时的参考,能够给大家一些指导。今天我主要介绍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关联企业的概念: 概括地说,关联企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基于关联关系而结成的企业团体;其中,控制企业基于该关联关系对其从属企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并足以影响其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独立行为。 这就是说,第一,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类型,而是由若干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企业组成的企业群体;第二,维系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本质上是控制权关系,它既包括股权控制关系,也包括公司法上的实际控制关系,还包括基于其他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控制关系,这些控制关系足以影响从属企业的独立意志和行为;第三,组成关联企业群体的独立主体不仅包括公司法人,而且包括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其他类型的企业,同时还包括可能从事商事交易行为的商个人或者自然人,在现代各国的法律控制观念中,“关联公司”的概念或“关联企业”的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