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 章 总 则 第1
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2 章 基地和总平面 2
1 基地 第2
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2 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3 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2 总平面 第2
1 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 设计
2 条 在同 一基地内办公楼 与 其它建筑共 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 的综 合性 建筑,应根 据 使 用功 能 不 同 ,做 到 分区 明 确 、布局合理 、互 不 干 扰
3 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 车 和自 行车 停 车 场(库 )
条件 不 允 许 时 ,可由 有关部门就 近 统 筹 建设停 车 空 间
停 车 场地面积 由 当 地规划部门确 定
4 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 安排 好 设备 机房、附 属 设施和地下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