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北京 2013.3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2)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3)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5)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11)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13)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15)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6)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17)附录五术语(18)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9)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按批准的办学规模、各类学校的建筑面积指标及选配校舍项目的建筑面积确定。第九条高等职业学校分为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农林类、医药类、财经类、政法类、外语类、管理类、体育类、艺术类。第十条本标准中的办学规模按表 1 设定。表 1 办学规模(学生数)学校类别办学规模学校类别办学规模普通高职院校5000体育、艺术高职院校800010000注:普通高职院校包括综合类、师范类、工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