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是否核定利息收入缴税2013-12-1121:25来源:韩萍肖汉平永红我要纠错|打印|大|中|小分享到:A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于2011年1月与B公司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C公司
A公司权益性投资600万元,占60%股份
2012年1月,A公司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无偿提供给C公司使用,当年C公司没有反映支付利息情况,A公司也没有收取利息记录,自然也没有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A、B、C公司均为非金融企业,注册地在同一城市,企业所得税税率相同,当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6
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认为,虽然A公司未收取利息,但应根据税法规定调整其应税所得
企业对此表示疑义
对关联企业之间资金的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条明确,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税务机关认为,A公司应核定利息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关联企业一方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另一方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