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乌鲁木齐公交车乘车管理办法12024 年 4 月 19 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它相关设施。第四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进展的原则。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进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保护环境的原则。2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应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展专项规划,划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第九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进展专项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用地,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4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进展的原则设置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应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3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应当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第十五条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由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