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计生协字〔2010〕9号关于调整《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评估标准》的通知各县区计生协、开发区(新区)人口计生办:根据省计生协转发的《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通知》(赣计生协办字[2010]11号、见附件一)精神,市计生协对《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实施方案》(洪人口字[2010]30号)的《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评估标准(试行)》进行了调整(见附件二),现发给你们,请按照市调整后的《评估细则》要求,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活动。附件一:关于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计生协办字〔2010〕11号)附件二:《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评估细则》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群众自治评估标准通知南昌市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共印22份)附件一:江西省计划生育协会赣计生协办字〔2010〕11号关于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各设区市计生协: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Ο一Ο年六月十一日主题词:人口计划生育转发通知江西省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2010年6月11日印发(共印15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国人口发〔2010〕34号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为切实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2010年5月21日印发校对人:李瑞共印120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一、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二、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三、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四、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五、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六、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附件二:《南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活动评估细则》序号项目工作内容分值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任务明确,待遇落实;专干文化程度符合要求,实行了“县聘、乡管、村用”,计生专干报酬达到副村级标准。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社区和行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