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物抵债应视为实践性合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以房抵债协议应视为实践性合同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之间发成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履行物权转移手续,该协议效力如何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夏正芳 潘军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仲伟珩裁判摘要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案情简介2024 年 9 月 9 日,陈某向廖某借款 4.5 万元,约定 2024 年 9 月 14 日归还。后陈某到期未还。2024 年 9 月 15 日,陈某出具承诺书,承诺因到期未还款,故借款自动转为购房款,注明了房屋地址,总价 371440 元。陈某在廖某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文本落款处签名,并于当日立有收条一份,言明收到廖某购房款 5 万元。2024 年 4 月,陈某将房屋的产权证及钥匙交给廖某。2024 年 8 月,廖某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将房屋过户到期名下。陈某答辩称,其只是委托廖某代为出售房屋,而非将房屋出售给廖某,故不同意廖某诉求。法院裁判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在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因到期不能还款故其向廖某所借款项自动转为购房款,对此应视为陈某向廖某做出了以房款冲抵借款的意思表示,而陈某在到期未能还款情形下,在廖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上签名并出具收到廖某房款 5 万元的收条,以及陈某此后将房屋产权证和钥匙交与廖某,且陈某在承诺书中写明了房屋地址和总价。这些事实进一步表明廖某与陈某已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对此应视为买卖标的和买卖价款均已明确,由此应当认为,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该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合意,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陈某关于自己只是委托廖某代为出售房屋而非将房屋出售给廖某的抗辩意见,事实依据不足,证据理由均不充分,不能成立。廖某基于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诉请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廖某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虽在承诺书中承诺将诉争房屋出卖给廖某,借款转化为购房款,但《存量房买卖合同》上只有陈某的签名,未填写任何内容,廖某也一直未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