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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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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保险库管理规定12024 年 5 月 2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编 号 FNC21共 1 页 第 1 页 保 险 库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 凡属本企业的有价证券、权状、执照、合同、营业资金、支票、机密性或重要性的物件等需统一保存者,得放置于保险库中。 第二条 总经理得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险库。 第三条 保管人应审慎保管保险库钥匙,并严守密码,离职或移交工作时亦同,如因此而致公司遭受损失,将依情节轻重惩处或依法查办。 第四条 保管人应备签收簿,凡入库保存的证件均需签收;出库、借出或移交时,亦应由接收人签收,以明权责。 第五条 保管人应将入库证件分公司或分类归档,并将公司、资料名称、数量、移交日期等记入”档案明细表”(附表1)以利查询。 第六条 签收簿及档案明细表应保存五年以上,不得丢弃或销毁。 第七条 保险库内物品如有遗失或失窃,应即呈报上级处理。 第八条 盘点方式如下 (一) 保管人应于盘点前将资料、清单备妥。 (二) 关系企业用保险库(编号1)每年由总管理处人员盘点一次。 (三) 各公司财务部保险库(编号2)每年由总经理室人员盘点一次。 (四) 总经理得不定期指派人员进行抽点。 (五) 盘点人应于五日内,将盘点报告呈报上级核阅。 2202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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