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注意事项12024 年 5 月 29 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思路:以国税发[ ]84 号文件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今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
第一部分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一、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存在的问题:经过我们平常的纳税自查,发现普遍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假如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
可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因此经过咨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凡是重要发票都必须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须要严格抬头,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须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须在下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配比原则
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存在的问题:下载后可任意编辑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其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本部报销
建议:另设一个比如”市场部费用””销售公司费用”等
2、 通讯费问题:通讯工具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
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位,无论是否由本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单位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调增
(四)确定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
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