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加强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二○○七年八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污染减排办法核查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
附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环保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污染减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核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减排核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污染减排核查的内容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制定情况、采取的各项工程措施及减排计划完成情况
污染减排核查的重点是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污染减排核查的目的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相关数据真实性和一致性的审核、检查,为国家考核提供依据,促进各地完成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和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