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一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
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
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
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
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
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
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
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
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
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
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
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
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
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