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人权保护侯艳芳「摘要」人权视野下的受刑人权利保护呼唤刑事执行权的规范运行
本文力求在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所构建的权利、权力的矛盾综合体中,在刑事法视域内探讨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条件:司法权介入的刑事执行权运行矛盾综合体中,为达到刑事执行权与受刑人权利的平衡,引入法律监督权以实现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相对对等状态,进而保证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矛盾综合体的良性发展,最终保障受刑人人权
刑事法视域内的受刑人人权是一种受到限制的公民权利,属于人权的范畴
人权的五大主题即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五大权利群是一个互相交融、彼此支持与实现的整体,因此做为刑罚权对公民权利限制的产物,受刑人人权不可能是从整体权利减去部分权利而得的权利差,而是一种有着特殊性的权利群
该权利群由作为公民的受刑人所享有的公民权以及基于矫正的需要所授予受刑人的权利两部分组成,就前者而言其在外延上必然小于整体权利
在以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为主要矛盾的综合体中,如何保障涉系基本人权的受刑人人权,作为国家权力的刑事执行权之规范运行意义重大
然而由于国家权力主体与受刑人人权主体地位的强烈对抗性致使权力活动很难受到权利的制约,仅仅依靠矛盾体自身因素的力量实现受刑人人权保护几近奢望,因而有必要引入法律监督权作为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构建的矛盾综合体体外存在的介入因素,依正当程序纠正该矛盾体的失衡,进而成为其中之必要要素
受刑人人权与刑事执行权是刑事执行过程中的一对范畴,二者既相互制约,又功能互补,刑事执行权的方法与目的意义最终立足于受刑人人权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由道德因素所决定的人权更像是一个活跃的因子,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形成新的观念,并时刻不停的冲击着旧有框架的限制
由国家一致决定的公民权利却是被动的、稳定的,因此静态地观察受刑人人权时,我们应着眼于罪犯的公民权利,动态的研究罪犯人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