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会、协会、研究会:《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已经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第六届委员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1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会对社团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发挥所属社团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修正)》(以下简称《细则》)和《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在我市域内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门从事社会科学理论研究,获准成为佛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包括由市社科联直接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和由其他单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两类。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条社团的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按照《条例》2和《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申请市社科联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团,按照市社科联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市社科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吸收团体会员坚持自愿原则。第六条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权利:(一)推选出席市社科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市社科联委员候选人;(二)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各类活动;(三)获得和使用市社科联的有关资料及相关信息;(四)参加市社科联组织的评奖和评优活动;(五)对市社科联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六)向市社科联申请资助;(七)根据市社科联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第七条市社科联团体会员的义务:3(一)承认并遵守市社科联章程和本办法,执行市社科联的决议,接受市社科联的业务指导,完成市社科联委托的任务,参与市社科联组织的活动;(二)组织开展各种学术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以各种形式鼓励和激发会员进行科学研究与探讨,推动学科建设,为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三)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时开展换届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社团工作,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积极推荐优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先进社团工作者;(五)每次举办活动后,需及时向市社科联填报《社团活动简况表》;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含对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学术研究成果所作的统计)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六)换届或届中变更前,要把章程修改草案和新一届常务理事以上候选人名单或调整的候选人名单报经市社科联批准,换届后要及时把新任常务理事以上人员名单和新章程送市社科联备案;(七)完成年审或办理事项变更后,要及时把相关材料送市社科联备案;(八)向市社科联提供会刊(每期寄2份)及其他学术信息和4资料、会员出版的著作(以自愿为原则,提供1-2本),用于展览与推介。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学会工作部承担市社科联对社团的日常组织管理职能。实行分工联系社团的制度,通过到会访问,参加重大活动,交流刊物等途径熟悉和掌握社团及学科情况。第九条除本办法第三章提及的内容外,学会工作部还对社团实行如下管理:(一)建立社团档案;(二)负责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年度检查的初审;(三)监督和指导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团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团的清算事宜;(六)每年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和联络员会议;(七)定期举办优秀社科研究成果评奖活动;5(八)对社团实施考核,组织先进社团和先进社团工作者的评选表彰;(九)派员出席社团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等重大活动。第五章罚则第十条如社团出现《条例》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八款情形之一时,经市社科联与该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多次联系和督促,责令其整改仍未见改进的,市社科联将不再担任该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终止其团体会员的资格,必要时提请建议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