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 (国税发[2009]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落实改进办税服务的各项举措,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税务总局制定了《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办税服务厅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服务厅,是指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纳税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税源分布和税收征管工作需要,本着便利纳税人、降低征纳成本的原则,合 理设置 办税服务厅。提倡 国税局、地税局共建办税服务厅。 第四 条 税务机关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优 化税收业 务流 程 ,深 化信 息 技 术 应用 ,创 造 良 好办税环 境 ,合 理配 置 人力 资 源,提高办税服务的质 量 和效 率 。 第五 条 办税服务厅应当按 照 规范、便捷 、高效 、文 明 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优 质 服务,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 从 度 和满 意度 。 第六 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 税务机关申 请办理的各类 涉税事项,除 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以外 ,由 办税服务厅统 一受 理。 第七 条 办税服务厅的主 要职 责 是: (一)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 记 事项; (二)办理纳税申 报 、认证 、税款 征收等事项; (三)办理发票 发售 、代 开 、审 验 、缴销 等发票 管理事项; (四 ) 实施税务违 法的简 易 处 罚 ; (五 )开 展 纳税咨 询 ,提供办税辅 导 ; (六 )公 开 涉税事项,宣 传 税收政 策 ; (七 )受 理涉税审 批 申 请,办理备 案 事项; (八)办理其他 相 关事项。 第八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当结 合 实际 建立 健 全办税服务厅岗 责 体 系 ,统 一规范办税服务厅岗 位设置 ,明 确 工作职 责 和工作流 程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办税服务厅与相关单位、部门的业务衔接,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要推行办税公开,通过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