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教人〔2002〕49号各地、市、县教育局(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柳铁教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二OO二年二月七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系统地讲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学计划内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的,必须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教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并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章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教师资格:(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三)其他不适合认定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国公民依照本细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
在学历认可方面,要严格按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