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程序 一、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 2 0 1 0 第 7 号) 二、 申请条件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 2 0 1 0 第 7 号)的有关规定
三、 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三)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 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 1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申请材料 (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三)设施设备清单; (四)管理制度文本; (五)人员情况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办程序 一 、办证依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 、《 动物 防 疫 条件审查办法 》 农业部 7 号令 二、办证范围:动 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 物 隔离场所、动 物 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 物 和 动 物 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三、办证条件:A 动 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办证条件: (一 )动 物 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 物 屠宰加工场所、动 物 和 动 物产品集贸市场 5 0 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