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 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 0 0 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 0 0 0 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 2 0 0 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 0 0 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3 0 0 0 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 、铁 路 等主要 交 通 干 线 50 0 米以上。 第六 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 局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场区周 围 建 有围 墙 ; (二)场区出 入 口处设置 与 门同 宽 ,长 4 米、深 0 .3 米以上的消 毒 池 ; (三)生产区与 生活办公区分 开,并有隔离设施 ; (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 5 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第七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