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证监会决定组织证券期货行业内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各单位),于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对证券期货行业中存在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券期货行业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是使经营者普遍受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增强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性的重要措施。不正当交易行为是证券期货市场一些风险隐患产生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有利于维护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利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有助于培育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文化。所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自觉做好自查自纠工作。1二、自查自纠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各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倡导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诚信经营意识,依照统一部署,扎实有序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自查自纠,使广大市场参与者普遍受到教育,形成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观念;使经营者的错误行为得到纠正,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件工作深入开展;使经营者的内控制度机制得以建立健全,形成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在自查自纠工作中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一)自查与自纠相结合。既要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我检查,找准存在的问题,又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纠正(二)自查自纠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把检查不正当交易行为纳入各单位内部稽核、审计、合规监察、督察等日常监督工作中去,充分利用内部日常监督工作的经验和成果,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三)自查自纠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机制建设相结合。将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要求作为公司内控机制、权力制衡和员工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写入各单位的内部制度,逐步建立起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长效机制。(四)全面摸底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2当交易的主要环节和表现形式,对所涉及的岗位、人员、资金等要认真理清情况,查找突出问题,重点解决损害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等问题。(五)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这三项工作要同步进行,整体推进,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不能机械地划分为不同阶段。(六)自查自纠与其他工作相结合。既要扎实开展自查自纠又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还要针对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积极研究提出建立防治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长效机制的建议和措施。要把自查自纠与生产经营结合起来做到“两促进、两不误”。三、自查自纠工作的时间和组织要求(一)时间要求。从2006年4月到2006年12月,各单位要对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二)组织要求。各单位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法定代表人任领导小组组长,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提出工作方案,按照以下分工报送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凡已经设立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并已向辖区证监局报送工作方案的单位不再报送工作方案。1.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3期货业务的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提出工作方案报本单位注册地所在辖区的证监局;2.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工作方案报证监会基金监管部;3.各上市公司对发生在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