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法 产 假 规 定 产 假 是 指 在 职 妇 女 产 期 前 后 的 休 假 待 遇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法 》 的 相 关 规 定 , 产 假 一 般 从 分 娩 前 半 个 月 至 产 后 两 个 半 月 , 晚 婚 晚育 者 可 前 后 长 至 四 个 月 , 女 职 工 生 育 享 受 不 少 于 九 十 天 的 产 假 。 2011年 11月 21日 , 国 务 院 法 制 办 公 室 全 文 公 布 《 女 职 工 特 殊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征 求 意 见 稿 )》, 拟 将 产 假 由 90天 增 至 14周 , 生 育 流 产 医 疗 费 用 由单 位 支 付 。 产 假 产 假 , 是 指 职 业 女 性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享 有 的 休 假 权 利 , 从 产 前 到 产 后 ,一 般 有 98天 。 职 业 女 性 在 休 产 假 期 间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降 低 其 工 资 、 辞 退 或 者 以 其 他形 式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职 业 女 性 休 产 假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待 遇 , 由 社保 统筹基金报销相 关 医 疗 费 和 发放生 育 津贴;职 业 女 性 没有 参加生 育 保 险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承担。 按 目前 的 法 律 规 定 , 我国 的 所有 女 性 劳 动 者 在 劳 动 关 系存续期 间 , 都享 受 产 假 待 遇 。 2012年 4月 18日 , 国 务 院 颁布 了《 女 职 工 劳 动 保 护 特 别规 定 》, 删除 了“女 职 工 违反计划 生 育 规 定 的 , 其 劳 动 保 护 应 当 按 有 关 计划 生 育 规 定办 理 , 不 适 用 本 规 定 ” 的 条 文 , 意 味 着 职 业 女 性 有 未 婚 生 育 、 超 生 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