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内蒙包头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保证以灵活力式实现再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自治区劳动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2 0 0 3 】9 3 号)和《包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劳社办字【2 0 0 3 】5 7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包头市境内 5 0 岁以下(含 5 0 岁)的下列人员: (一) 无明确的劳动关系,以小时或者记件计酬的从业人员
(二) 有明确的劳动关系,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 0 小时的从业人员
(三) 以个体形式从事维修、家政、餐饮、加工、商贸等服务的从业人员
(四)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投保申请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后方可申请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手续时,先向本人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参保条件的,由本人居住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身份集中到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所需的资料为: (一) 本人身份证; (二) 所在居委会证明(居住情况、就业情况、健康状况); (三) 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或从业资格证明; (四) 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五) 市医院近期健康情况检查证明; (六) 本人近期免冠 1 寸照片 3 张
第三章 缴费核定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社会平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