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007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 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 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 条 厂区规划 应符 合 卫生要求,生产区、非 生产区设置 应能保证生产连续 性且 不得有交 叉 污染
第八 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 结 构宜 选择 钢 筋 混凝 土 或 钢 架 结 构等,以 具 备适当 的灵 活 性;不宜 选择 易 漏 水 、积 水 、长 霉 的建筑 结 构
第九 条 生产企业应具 备与其生产工 艺 、生产能力 相 适 应的生产、仓 储 、检 验 、辅 助 设施等使用场 地
根 据产品及其生产工 艺 的特 点 和要求,设置 一条或多 条生产车间作 业线 ,每 条生产车间作 业线 的制作 、灌 装、包装间总面 积 不得小于 100 平 方 米,仓 库总面 积 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 和规模 相 适 应
单 纯 分 装的生产车间灌 装、包装间总面 积 不得小 于 80 平 方 米
第十 条 生产车间布 局 应满 足 生产工 艺 和卫生要求,防止 交 叉 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