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厂房及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 内容 依据 厂房 1、厂房附设有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临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间距≥1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3 2、厂房成组布置时:组内厂房高度≤7m ,则厂房间距≥4m ; 组内厂房高度>7m ,则厂房间距≥6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4 3、高层工业建筑①与甲类物品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煤和焦碳场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13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6 4、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距重要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8 5、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3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9 6、室外变、配电站与甲、乙类物品厂房及库房的防火间距:⑴甲、乙类厂房—— 25m ;⑵甲、乙类库房:储量不超过 10 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和乙类物品——25m ;储量不超过 5 吨的甲类3、4 项物品和储量超过 10 吨的甲类1、2、5、6 项物品——30m ;储量超过5 吨的甲类3、4 项物品——40m
(甲类物品具体分类见附件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10 7、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 ,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12 8、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宽度,应按表 3
4 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
4 9、当一个装置的成品直接进入另一个装置时,两个装置的防火间距可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