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一级开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满足本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政府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土地一级开发的管理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及分中心按有关职责分工,做好土地一级开发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或分中心组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除外
参加投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中标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其承担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确定和实施 第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包括存量国有土地一级开发计划和新征土地一级开发计划
第七条 根据土地一级开发年度计划确定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办理计划和规划手续
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直接向市计划部门申请办理计划手续;分中心组织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由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