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 — 2008— — 0603 合 同 编 号 : 北 京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自 行 成 交 版 ) 出 租 人 : 承 租 人 : 2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 〇〇八 年 五 月 修 订 3 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 (自行成交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 有权证/ □公 有住 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 卖 合同/ □其 他 房屋来 源 证明 文 件),房屋所 有权证书 编号: 或 房屋来 源 证明 名 称 : ,房屋所 有权人(公 有住 房承租人、购 房人)姓 名 或 名 称 : ,房屋(□是 / □否 ) 已 设 定了 抵 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 记 备 案 (一)租赁用 途 : ; 如租赁用 途 为 居 住 的,居 住 人数 为 :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 途 为 居 住 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7 日内,到房屋所 在地的社区来 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 记 手续
对多人居 住 的,乙方应将居 住 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 住 人员登 记 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
本合同变 更 或 者 终 止 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 或 者 终 止 之日起 5 日内,到房屋所 在地的社区来 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 记 变 更 、注 销 手续
在本合同有效 期 内,居 住 人员发 生 变 更 的,乙方应当 自变 更 之日起 2 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 登 记 手续
4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