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星级饭店监控系统设置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0-10-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星级饭店监控系统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星级饭店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星级饭店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制度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星级饭店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03)的规定评定的星级饭店。 第三条制定本《规范》旨在逐步完善星级饭店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所辖区域内,对客人、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星级饭店资源进行有效监控,达到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的目的。 第四条星级饭店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防技术规范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第二章 星级饭店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五条监控系统设置应当遵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防内盗、防外盗、防内外勾结盗、防智能化作案”的指导思想,从确保客人和员工的安全利益出发,以公共区域为重点,兼顾星级饭店内部安全防范内容,保障客人在星级饭店内住宿活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监控系统应当进行功能验收、质量验收、维修保养措施验收、培训验收等。功能验收是指对技防工程的所有功能,如:防盗功能、防劫功能、报警功能、监控功能、联动功能、防破坏功能和联网功能等进行试验考核;质量验收是指对技防工程的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进行验收,包括设计质量,器材质量和安装质量等;维修保养措施验收是指技防工程是否有维修保养措施,对此要进行考核;培训验收是指设计安装公司对用户的使用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进行验收。 第七条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覆盖严密、图像清晰、运行可靠、操作简单和维修方便。 第三章 星级饭店监控系统设置基本要求 第八条监控系统应当由摄像、传输、显示、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并对图像信号具有分配、切换、记录和回放的功能。 第九条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包括确定摄像机位置,线路走向和监控中心地点,制定系统配置及选用设备和器材。 第十条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具有防盗功能,当系统运行时在防护范围内,包括周界防范、空间防范和区域防范,凡有非法人员入侵能够立即报警,并在控制箱上有防盗报警指示。 第十一条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具有防劫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