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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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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告(2 0 0 6 年7 月24 日) 为促进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关爱和扶助残疾人,市政府最近印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 号),重申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 年第10 号令)的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差额人数和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现就贯彻实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做好用人单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 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审核期内,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可从 北京市残疾人联 合 会、市地税局网 站 下载 或到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方税务机关领 取 )和2005 年单位职工总数的证 明,到注 册 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北京经济 技 术 开发区和北京西 客 站 地区的单位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 心 申报。 二 、 已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申报时还 应持以 下材 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 登 记 表 》(领 取 方法同 上); 2.残疾人职工的《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件 ; 3.残疾人职工的《中 华 人民 共 和国 残疾人证 》原 件 和复 印件 ; 4.残疾人职工的劳 动 合 同 或聘 用合 同 原 件 (机关、事业单位持同 级 人事部 门 的证明); 5.残疾人职工上一年度年6 月和12 月的工资表 原 件 ; 6.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费 的证 明(北京市社会保险 基 数申报表 )原 件 。 三 、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或超 过 规定比例的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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