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条 为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工 作 , 保 证 建 设工 程 质 量 , 根 据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 、《 建 设 工 程 质 量检 测管 理 办法》 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 定。 第 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 设 工 程 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 , 适用本规 定。 本规 定所称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是指在建 设 单位或监理 单位人员的见 证 下, 由施工 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 范 的规 定, 在施工 现场对工 程 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 材料进行取 样 ,并送 至具备相应检 测资质 的检 测机构进行检 测的活动。 第 三条 北京市住房和 城乡建 设 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 设 委)负责对全市建 设 工 程 的见 证 取 样 和 送 检 工 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 理 。 区(县)建 委负责对本辖区内建 设 工 程 参建 各方见 证 取 样和 送 检 的行为 实施监督管 理 。 — 2 — 第 四条 下 列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和材料应 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 构 的 混凝土试 块 ;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 砌筑砂浆试 块 ; (三)用于承重结 构 的 钢筋及 连接接头试 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 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 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 构 的 混凝土中使用的 掺合料和外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 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 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 电缆、电线等; (十三)钢结 构 工程用钢材及 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 验; — 3 — ( 十 四 )国 家 及 地 方 标 准 、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 五 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