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6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以下简称“62号文”)明确: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62号文只是在91号文的基础上根据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相应地调整自然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一般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的法律形式
基于节税的考虑,基金管理人亦通常设立为有限合伙的形式[3]
基金管理人的收入类型主要是基金的管理费(通常为基金募资总额的1-2%)和收益分成(即carriedinterest,通常为基金增值部分的20%)
但基金管理人无论是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均须就其取得的管理费缴纳营业税
对于收益分成的法律性质是属于“服务收入”还是“投资收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为避免收益分成在基金管理人的账目上与管理费一视同仁被课以营业税,基金管理人在账目处理上必须十分清晰
更为保守的做法是,设立两家管理企业,其中一家担任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另一家担任基金的管理人,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收取收益分成
基金管理人为公司的,应就其从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管理费和收益分成)课征25%的企业所得税
依据前述理由,也有观点认为,此时基金管理人所得中属于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免征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为合伙企业的,基金管理人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详情请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讨论
四、基金管理团队从基金的现状和趋势来看,为了打造基金管理品牌及实现风险隔离等目的,基金管理团队一般不会直接担任基金的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而是先设立公司或者有限合伙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