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 I
1 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2 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3 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夕卜)、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4 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 2
1 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2 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3 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 0—40°C,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4 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 4〜35C
第二节系统型式的选择第 2
1 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2 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 500m 飞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