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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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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扬工商〔2008〕17号关于制定、颁布《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扬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知名字号的认定原则、机构、程序、条件以及保护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向市政府请示,恳请市政府制定、颁布《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五月九日主题词: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办法请示—————————————————————————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9日制发—————————————————————————校对:李连凤校核:王斌—————————————————————————附件: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与其它企业的标志性字词。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并按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第三条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它企业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与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字词作字号。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可以使用企业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鼓励获得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发展连锁经营。第四条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和尊重历史的原则。第五条成立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委员会,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工作。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扬州工商局),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组织、协调、实施工作。第六条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按照“自愿申请、受理审核、公告确定”的程序,由企业提出认定申请,认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发布征询公告、确认公告,最后予以认定。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一)住所在扬州市辖区内的企业;(二)该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三)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范围;(四)企业有科学完善的企业生产管理体系,近五年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五)企业依法经营业绩良好,连续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一)以通用地名、行政区划名或者其简称、俗称作字号的;(二)以他人注册商标作字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三)以著名江、河、湖、海、山以及风景名称作字号的;(四)以他人知名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相同、相近文字作字号的;(五)具有共用或公益特征的字号;(六)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企业名称;(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九条申请认定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书》;(二)企业基本情况及企业取得的荣誉称号或获奖的相关文件和证明;(三)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使用该企业字号的起始时间;(四)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五)加盖企业公章的近五年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六)广告宣传费用投入的相关单据复印件或行业内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的证明材料;(七)有关产品质量(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明或企业字号管理制度;(八)其它有关文件、材料。第十条集团型企业,且企业名称使用相同字号的,一般由集团的核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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