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扬工商〔2008〕17号关于制定、颁布《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扬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我局起草了《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对知名字号的认定原则、机构、程序、条件以及保护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现向市政府请示,恳请市政府制定、颁布《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二○○八年五月九日主题词: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办法请示—————————————————————————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5月9日制发—————————————————————————校对:李连凤校核:王斌—————————————————————————附件: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管理和使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支持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与其它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并按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从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受保护,未经其所有人同意,其它企业名称原则上不得使用与企业知名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字词作字号
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字样,可以使用企业知名字号进行广告宣传
鼓励获得企业知名字号的企业发展连锁经营
第四条扬州市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应当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