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水利〔2009〕79号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南通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并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1主题词:水利行政执法办法通知抄送:省水利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南通市水利局办公室2009年9月4日印发校对人:于跃宏共印25份南通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水行政许可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市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水行政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第三条市水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水行政许可,依法公开水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2第四条市水利局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接受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第五条市水利局实施水行政许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向市水利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举或者控告,市水利局应当认真组织核查,发现有错应当主动改正。第二章水行政许可实施的职责第七条市水利局依法统一实施水行政许可。市水利局的业务处室不得以部门名义实施水行政许可,市水利局不授权局直属单位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八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负责承办市水行政许可工作,承办下列事项:(一)组织制订水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配合涉及水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审查和评价水行政许可设定;3(二)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会同业务处室做好重点项目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前的政策咨询等前置服务;(三)组织现场勘察,参加专家论证评审,提出审批意见;(四)检查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协助承办有关水行政许可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五)遵守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制度,做好水行政许可的服务、协调工作,协助水行政许可听证和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牵头办理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征求市水利局意见的答复。第九条业务处室承办下列事项:(一)参加现场勘察,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二)对被许可人从事取得行政许可后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三)负责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口职能处室进行业务衔接;(四)参与其他部门就并联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征求市水利局意见的答复。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由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组成。首席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代表市水利局签发水行政许可文件,负责联合办理项目的牵头、组织和协调等工作;工作人员负责窗口的日常工作。4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三章水行政许可的申请和受理第十一条市水利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统一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统一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第十二条申请水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到窗口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其中,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自提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逾期未能提供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