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水利〔2009〕79号关于印发《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利(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水行政许可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南通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南通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并经局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1主题词:水利行政执法办法通知抄送:省水利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南通市水利局办公室2009年9月4日印发校对人:于跃宏共印25份南通市水利局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水行政许可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许可,是指市水利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水行政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水事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水利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水行政许可,依法公开水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和水行政许可决定内容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2第四条市水利局建立核查、回避、听证、科学决策等制度,保障实施水行政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对被许可人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接受市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市水利局实施水行政许可,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损害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就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向市水利局提出意见、建议、投诉、批评、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