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煤矿企业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方案投保人:煤矿被保险人:仅限于投保人(煤矿)的当班井下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徒工。被保险人人数: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人保险期限:一年,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法律管辖: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接受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RMB200,000.00 / 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RMB50,000.00/ 人适用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及以下附加条款,团体人身意外伤害条款、附加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标准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附加条款:明细如下 (具体条款内容见附件) 1、预付部分赔款条款2、非故意延误报案可赔偿条款3、准备索赔资料费用条款4、不使失效条款5、优先赔偿条款6、保险金额自动变动条款保险费率: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率:‰保险费: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RMB2、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费:RMB合计:RMB 2 特别约定:1、鉴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情况,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取不记名投保。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当班井下人员在投保范围内,即当班井下人员人数没有超过本保单载明的“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瞬时峰值”的,不论被保险人目前的各类工作人员的实际人数是多少,保险人不引用比例赔付原则。当班井下人员人数的瞬时峰值:指在任意时刻,正在井口里面工作的最大人数。鉴于投保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保险人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被保险人人数变动,投保人不必书面通知保险人,且所增加的员工自动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保险人仅对当班井下人员在井下作业时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损失予以赔偿,一旦当班井下人员出井,不论在矿区或非矿区发生的事故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3、如果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政策原因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未到期保险费;4、保险人同意: 对于被保险人损失低于1 万元人民币的小额赔案,为了方便被保险人迅速实施抢救,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或其代表60 分钟内无法到达事故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