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对宪法的影响一引言“行政法是一种导致文明生活的力量,是国家的金质纽带”
“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而行政法则是宪法的实施
行政法是宪法的一部分,并且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没有行政法,宪法每每是一些空洞、僵死的纲领和一般原则,至少不能全部地见诸实施
反之,没有宪法作为基础,则行政法无从产生,至多不过是一大堆零乱的细则,而缺乏指导思想
”可见,研究宪法、宪政不能不研究行政法
我国现代行政法和整个现代法制一样,是从1978年以后才发展起来的
我国是一个受封建统治时间很长的国家,在历史上没有什么法制传统,现代法制观念是19世纪末才开始从西方传入我国扎下根来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制建设曾一度受到重视,但后来又逐渐受到干扰,直至“文化大革命”遭受彻底破坏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彻底否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极“左”错误路线,重新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从此,我国的法制建设才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时期
所以,我国真正比较集中致力于法制建设的时间实际上才十几年,这是研究我国法制状况必须特别注意的一个时间概念,如果没有这个时间概念,而完全以西方的眼光来看待我国的法制建设状况,就很难得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如前所述,行政法与宪法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行政法的发展必然会对宪法产生直接的影响
本文试图就我国现代行政法的发展状况以及对宪法的影响作些探讨
我国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三个阶段根据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从1979年到1997年3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了311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已经制定了740多个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4800多个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区共制定了300来个自治条例和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