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保证金规范管理有妙方政府采购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我国《政府采购法》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尽管2003年财政部18号令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30号令对投标保证金作了简要规定,但由于在具体实施中缺乏操作性细则,导致对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理解各异
近期,重庆市綦江县在组织某个政府采购项目时,发现有部分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中夹带着大量“冥币”,在国内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这一事件再次将业内的注意力吸引到投标保证金管理这个问题上来了
形式不一问题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主要包括现金、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银行保函等形式,投标保证金数额标准既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也可以是项目预算或投标总价的一定比率
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后,对投标保证金如何处理,并由此产生的投标保证金归属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同时,按照规定,招标代理机构须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和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退还未中标人保证金和中标人保证金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投标人不能及时办理,造成投标保证金常常出现“退比收还难”的尴尬局面
如何收取藏风险(1)收取现金
如果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较大,投标人就需要提前准备大量现金,而招标代理机构既需要确保现金安全,又必须尽快确认货币真实性,这都需要招投标双方耗费大量精力,很容易产生管理漏洞
重庆市綦江县的“冥币”事件就深刻地暴露出此种方式的弊端
(2)收取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这种方式尽管方便了投标人参与投标,却又使招标代理机构面临着资金安全风险
从资金流转角度看,当投标人持此类票据来参加投标时,投标人的资金并没有发生转移,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支票是否符合要求,但对于资金的真实性,只有在资金到账时才能检验是否有效,且银行票据到账还需1至3个工作日,因此如果投标人的票据存在风险,招标代理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措施来规避风险
(3)收取银行保函、保兑支票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