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苏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苏州市区职工生育保险操作办法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市政府以苏府〔 〕158 号文件印发,从 4 月 1 日起实施
为法律规范生育保险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特制定本操作办法,适用于市区统筹范围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市区统筹范围内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不含在苏工作的境外员工),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标准、征缴方式及基金管理 1.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1%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布的当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
2.生育保险费与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合并结算,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按月征收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
3.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它缴费单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4.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生育保险待遇及享受 ㈠参保女职工生育待遇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 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⑵ 生育或流产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含补缴、欠缴或中断缴费,下同)满 10 个月以上
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从生育保险基金列支: ⑴ 生育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