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文件国科火字[2008]113号关于在国家高新区内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计函[2008]39号)”的要求,现在国家高新区内开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在国家高新区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产品生产单位且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由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2)或为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内资企业,中方股份合计高于50%,且第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3)或为海外归国人员作为法人代表、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请条件(1)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同时,申报单位对知识产权使用、处置、二次开发不受境外他人的限制(3)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产品销售使用的商标初始注册地应为中国境内,且不受境外相关产品品牌的制约
(4)产品创新程度高
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住技术标准
(5)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际领先水平
包括产品整体技术水平国际领先、或产品某项核心技术国际领先、或产品技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且产品已经出口等情况,或性能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