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京建法〔2013〕1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要求,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管理水平,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落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督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实现绿色施工和渣土运输规范化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推广使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简称“视频监控系统”)
现就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责任主体,承担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费用及管理责任
摄像头提供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负责摄像头的维修保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为摄像头的安装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
施工单位应做好摄像头的保护工作,确保设备不被人为破坏
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确保本单位施工现场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
二、安装范围和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施的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以及地铁工程施工现场,2013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二)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丰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它区(县)城区范围内和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有其它规定的在施、新开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完毕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室内装修改造工程以及距竣工时间不足2个月的工程除外
三、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一)视频监控系统的构成视频监控系统由系统平台及前端(摄像头)组成,系统平台可分别设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