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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61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直有关单位:去年以来,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我省先后组织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为使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缩小事业单位与机关的收入差距,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在国家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对其他事业单位人员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待国家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出台后,再按统一政策进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与对象除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单位的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实施时间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三、发放标准及发放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预发工资性补贴水平及退休人员预发生活补贴水平,按本级行政单位同职级在职和退休人员生活性补贴水平与其他事业单位规范发放津贴补贴水平差额部分确定。具体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对本级其他事业单位现已发放的各项津贴补贴进行清理核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省直驻肥其他事业单位工资(生活)性补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结合财力和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分别制定本级其他事业单位工资(生活)性补贴发放办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四、经费保障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现行的预算供给政策执行。五、相关规定(一)各地要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公共卫生、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0〕6号)的要求,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各单位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在国家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二)在职人员预发工资性补贴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在职人员预发工资性补贴的同时,退休人员相应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执行。退休人员预发生活补贴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具体制定。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生活补贴按同职级退休人员预发生活补贴标准的70%执行。(三)其他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预发工资性补贴后,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工资性补贴,不再另行发放。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退休时按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暂作保留的部分,统一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不再另行发放。(四)省直驻肥事业单位按省直事业单位工资(生活)性补贴标准执行;合肥以外的省直事业单位按所在地事业单位工资(生活)性补贴标准执行。(五)按照《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精神,中央驻皖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待遇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涉及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正面引导,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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