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凭 证 式 国 债 质 押 (一 )基 本 规 定 1. 可 质 押 的 凭 证 式 国 债 , 是 指 1999 年 (含 )后 财 政 部 发 行 , 各 承 销 银 行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凭 证 式 国 债 收款凭 证 ”方式 销 售的 国 债 , 不包括 1999 年 以 前发 行 的 凭 证 式 国 债 。 2. 凭 证 式 国 债 质 押 贷款, 是 指 借款人以 未到期的 凭 证 式 国 债 作质 押 , 从商业银 行 取得人民币贷款, 到期归还贷款本 息的 一 种贷款业务。 3. 凭 证 式 国 债 质 押 为低风险担保方式 , 贷款行 办理凭 证 式 国 债 质 押 信贷业务时, 要严格按照总行 有关要求办理质 押 手续, 并妥善保管出质 人交付的 凭 证 式 国 债 。 4. 我行 不接受他行 承 销 的 凭 证 式 国 债 质 押 。 5. 作为质 押 贷款质 押 品的 凭 证 式 国 债 , 应是 未到期的 凭 证 式 国 债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被依法止付的 凭 证 式 国 债 , 不得作为质 押 品。 (二)办理程序 1. 借款人办理质 押 贷款业务, 应向其原认购国 债 银 行 提出申请。申请时, 必须持本 人名下 的 凭 证 式 国 债 和能 证 明 本 人身 份 的 有效 证 件 。使 用 第 三 人的 凭 证 式 国 债 办理质 押 业务的 , 需 以 书 面 形 式 征 得第 三 人同 意 , 并同 时出示 本 人和第 三 人的 有效 身 份 证 件 。 2. 经 银 行 对 申请人的 债 权进 行 确 认并审 核 批 准 后 , 由 借贷双 方签 订 质 押 贷款合 同 。作为质 押 品的 凭 证 式 国 债 交贷款机 构 保管, 由 贷款机 构 出具 保管收据 , 不准 转 让 、 出租 和再 抵 押 。 (三 )贷 款 期 限 、额度、质押 率和利率 1.凭证式国债质押 贷 款 期 限 由贷 款 机构与借款 人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凭证式国债的到期 日。若用不同期 限 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 ,以距离到期 日最近者确定贷 款 期 限 。 2.凭证式国债质押 贷 款 额度起点为 5000 元,每笔贷 款 应不超过质押 品面额的 90%。 3.凭证式国债质押 贷 款 利率,按照同期 同档次法定贷 款 利率(含浮动)和有关规定执行。贷 ...